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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篡改数据“解锁”汽车电池、获利 5000 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
时间:2025-02-23 12:57:14        点击量:【 】次

  私自篡改数据“解锁”汽车电池、获利 5000 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五金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新能源电池管理系统数据,以达到“解锁”电池目的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大刘、小刘兄弟二人自初中毕业后就开始从事汽车电路维修工作,在维修领域深耕细作十余年后,终于成立了自己的汽车维修公司。

  工作期间,兄弟二人逐渐了解到,A 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为避免动力电池在撞击受损后继续使用引发短路起火,电池管理系统会在识别到碰撞信号后“锁”(即禁止动力电池对外输出功率),从而降低安全隐患。

  但按照常规流程“解锁”的费用较高且耗时较长,部分车主为贪图便宜省事,便向二人询问是否有其他“捷径”。

私自篡改数据“解锁”汽车电池、获利 5000 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图1)

  二人发现了赚钱的“商机”后,研究出利用芯片读写器、电脑等工具修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来达到“解锁”电池的目的。

  但这样的违规操作并没有真正将撞击受损后的电池修好,反而会像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样,随时发生不可弥补的后果。

  然而,二人无视安全隐患,以快速低价为噱头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并招揽顾客,最终导致 A 公司对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了 A 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

  现经查证,二人通过上述方式修改了两块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获取违法所得共计 5000 元。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刘、小刘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等情节,依法判决大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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